生父沉迷赌博漠视家庭
继母视如己出悉心照料
一边是“失职”的自然血亲
一边是“尽责”的拟制血亲
孩子究竟和谁生活?
“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2017年年底,张强(化名)与前妻离婚后,5岁的女儿小丽(化名)便被其寄养在亲戚家中。2018年年初,张强与李梅(化名)登记结婚后,将年幼的小丽接来生活,并共同进行抚养教育。尽管此后两人又育有一儿一女,但李梅始终将小丽视如己出。然而,好景不长,张强开始沉迷赌博,不仅欠下巨额债务,更导致家庭经济几乎崩溃。
其间,张强时常因家庭琐事与李梅爆发激烈冲突,还对小丽随意打骂,自身也因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2025年6月,心灰意冷的李梅无奈带着三个孩子搬离住所,同时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希望包括小丽在内的三个孩子均由自己继续抚养。张强则理直气壮地表示:“女儿是我亲生的,得跟我。”为了解小丽的真实意愿,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对小丽进行单独询问,小丽语气坚定地告诉法官:“我要跟‘妈妈’在一起。”
法院:准予两人离婚
三个子女由女方抚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强无视家庭责任,沾染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导致夫妻关系失睦,并给家庭造成较大经济负担,应当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关于三个子女的抚养问题,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确定张强与李梅共同生育的一儿一女,随李梅共同生活。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已满八周岁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血缘不是唯一标准
尽责才是根本所在
一、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中的平等法律地位
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以及基于长期抚养教育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的规定,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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