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国妇联会同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全国律协女律师协会在京联合发布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案例,本期,我们聚焦其中两起典型案例,一起来了解!
案例七
防范女童监护缺失风险
跨省联动助力母女团圆
——发现报告未成年人监护缺失风险隐患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六一”儿童节前夕,安徽省合肥市某社区妇联在日常排查中,发现一名10岁独自生活的女童小芳(化名)上下学无人接送,缺乏有效监护,存在较大的人身安全风险隐患。接到报告后,合肥市妇联当即指派工作人员深入了解核实小芳情况。小芳原本随离婚后的父亲生活,父亲因故去世后,改随母亲生活,但其母亲远在山东打工,只能安排其独居于出租房内,自行上下学,早晚餐在小卖部赊账购买或由母亲远程点外卖。虽然所在社区、社居委妇联及巾帼志愿者与小芳保持联系,多次慰问照护,但市妇联研判认为有人身安全风险和健康成长隐患。
合肥市妇联迅速与区政法办、教育、社区等部门召开专题协调调度会,加大对小芳联系、走访频次;指导所在学校、班主任重点关注孩子在校情绪、状态,及时提供学习辅导;与公安部门主动联系小芳母亲,提示风险隐患,开展法治教育,劝说其返回履行监护职责;安排社区妇联、民警多方走访、寻求小芳爷爷和奶奶等亲属支持。市妇联了解到小芳母亲因特殊原因无法返回,希望将孩子转学至打工地山东某市。2023年7月,市妇联书面报请安徽省妇联启动个案跨省协作,在山东省妇联积极配合下,联动两地教育部门,打通跨省转学的通道。2023年9月,小芳顺利在山东就读,与母亲生活在一起,获得了有效监护。母女团圆后,特意写了一封感谢信,向相关部门表示感谢。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规定,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本案中,正在上小学的女童因为单亲母亲异地务工处于监护缺失状态。基层妇联、社区敏锐捕捉到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向上级妇联和相关部门报告,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将女童健康成长作为首要考量,主动介入,跨省联动,攻克转学等维权堵点难点,帮助原本分离、处于困境的母女团圆,成功解决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防患于未然,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传递了党和政府对重点人群、重点家庭的关心关爱,彰显了各地、各部门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支持,是妇联组织用心用情解决妇女儿童急难愁盼、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生动实践。
案例八
工会监督织密权益网
守护女职工“孕期”权益
——工会“一函两书”维护孕期女职工权益案
【基本案情】
陈某某(女)于2021年6月1日入职福建省泉州市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4年5月15日,陈某某因怀孕需要保胎休养,向公司申请5月15日-5月25日的病假,并提供相关医院证明。期间公司多次告知其尽快到岗工作,但当事人因保胎休养无法返岗。陈某某如期返岗上班时被告知三年劳动合同已到期且因无视管理秩序无故旷工,公司口头通知陈某某已解除劳动关系。于是陈某某向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投诉。
泉州台商投资区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立即启动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工作机制,第一时间向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同时派出劳动法律监督员、法律援助律师和调解员等工作人员实地走访公司。由于公司负责人以多种理由推脱责任,配合度不高,一体化基地当即与民生保障局、法院、司法联合妇工委和检察院等部门启动联动机制,报请区总工会向公司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向劳动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经一体化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多次耐心说服教育,告知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公司擅自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无正当理由未续签劳动合同亦属单位过错,均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问题所在,向陈某某道歉,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依法履行职责支付陈某某劳动报酬、经济补偿以及其他补贴合计9.2万元,双方劳动关系协商一致解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女职工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组织以职工法律服务一体化基地为平台依托,以“一函两书”为工作抓手,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运用“工会调解+法律援助”双轨并行机制,为怀孕女职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援助服务,代表其与公司协商,争取合理经济补偿,成功维护女职工“孕期”受特殊保护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以生动的形式为公司上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治体检”课,督促公司合法合规用工。
中山市妇联编辑
来源:中国妇女、全国妇联权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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