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亲对象不符合期待,婚介费能退回吗?--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相亲对象不符合期待,婚介费能退回吗?

来源:未知 日期:2025-10-28 16:19:18

单身青年阿梅购买了

3万多元的婚介服务

然而

多次相亲都不如意

阿梅便要求婚介公司退钱

案情回顾

2024年1月7日,阿梅与某婚介公司签订《婚恋咨询、介绍服务协议》,约定某婚介公司利用自己的信息渠道和信息资源,为阿梅提供婚介套餐服务。

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婚介公司共向阿梅推荐了三名男性见面,阿梅对其中一名的感觉非常不好。阿梅认为某婚介公司提供的婚恋服务涉嫌诱导消费和欺诈,随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最终以“未发现某婚介公司存在违法事实”为由,告知阿梅不予立案。阿梅便将某婚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合同价款32800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

某婚介公司辩称

公司已经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婚恋规划、聊天指导、约会指导、照片及朋友圈优化等在内的一系列专业服务,并成功推荐三名符合其择偶要求的男性进行见面。合同履行过程中,阿梅多次升级择偶要求,显著增加了服务难度。合同届满之际,公司从80多个嘉宾库里成功面试了一名符合阿梅最新要求的富二代男嘉宾,但阿梅以“相亲累了”为由单方终止合同,删除咨询老师的微信并退出微信服务群,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之后,阿梅报警以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的行为,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了严重困扰和不良影响。

综上,某婚介公司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阿梅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反诉要求法院判令阿梅支付合同违约金、确认已提供服务价值并扣除相应费用、赔偿经营损失及商誉损害,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一、关于某婚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价值的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在《婚恋协议》中约定各项服务的价值,截至法庭辩论终结,双方亦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综合考虑各项服务内容对促成合同目的实现的作用力大小、合同价款、服务期限、婚介公司提供服务的成本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某婚介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向阿梅提供服务的价值为8000元。

二、阿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综合分析全案证据,某婚介公司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行为,而阿梅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单方要求终止服务,并以某婚介公司所提供的婚恋服务中涉嫌诱导消费、欺诈为由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致使案涉合同无法履行,阿梅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根据《婚恋协议》约定,阿梅应按照合同总服务费用的20%向某婚介公司支付违约金6560元。

综上,法院判决某婚介公司应退回阿梅的服务费数额为18240元(32800元-8000元-6560元);驳回阿梅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某婚介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爱情没有标准模式,婚恋匹配具有强烈主观性。征婚者往往对婚介服务效果抱有较高期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以主观感受否定婚介机构履约效力。但是婚介机构仅能依据行业经验及当时掌握的异性资源进行个性化匹配,其服务能否最终为征婚者实现“脱单”具有不确定性,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婚介机构如果已经按照征婚者的要求为其提供了符合要求的信息或者提供了相关的媒介服务,征婚者应当支付相应的报酬。

婚介服务的本质是“机会提供”而非“结果担保”,征婚者勿将婚恋焦虑转化为对服务机构的过度依赖;服务机构亦需诚信经营,以责任之心履行契约,方能构筑健康的社会婚恋生态。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