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我的签字
我也没借这个钱
完全是违法的
毫不知情的妻子
生活在江苏南京的高薇(化名)曾拥有一个美满的家庭,她与丈夫曹磊(化名)婚后共同购置的三居室住房,凝聚着两人多年的奋斗心血。然而,2018年10月的一通催债电话,打破了这份平静。
电话那头的朋友告诉高薇,丈夫曹磊欠钱没还,而高薇对此毫不知情。之后,丈夫曹磊才向她坦白,他早已瞒着她欠下两百多万元债务,还将两人的共有房屋抵押给了4名陌生人。
高薇赶往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确认房屋已被抵押,但抵押文书上“高薇”的签名与自己的笔迹截然不同,显然是他人冒名所为。
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2018年11月,由于4名出借人住所地不同,高薇分别向南京市多家法院提起诉讼,其中一起案件将出借人蒋利(化名)与丈夫曹磊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确认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无效,并判令共同被告配合注销抵押权。
经笔迹鉴定,文书签名确非高薇所签。而庭审过程中,曹磊道出了实情。2017年,他为筹集资金开设一家教育培训机构,经中介介绍向4名出借人借款210余万元。因抵押房产需夫妻双方签字,他便偷偷拿走高薇的身份证,由中介找来相貌相仿者冒充高薇,以她的名义办理了借款和抵押手续。
出借人蒋利表示,当时办理手续时,她看到签字人长相与高薇身份证照片相似,并没有发现那名女子是冒名顶替的。蒋利认为自己受到了欺骗,应基于善意取得享有房屋优先受偿权。
法院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认为,案涉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中的“高薇”签字并非本人签署或经本人授权的代签。法官认为,两份合同缺乏高薇的真实意思表示,对高薇不发生法律效力。此外,法庭调查查明,贷款中介与4名出借人之间存在共同利益,且蒋利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高薇对冒名一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2019年7月1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案涉合同对原告高薇不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蒋利、曹磊配合高薇办理抵押权涤除注销手续。
此后,高薇对其他出借人的诉讼也均胜诉,但这场纠纷已让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23年3月,两人正式离婚,债务纠纷却未随之终结。
出借人能否对房屋优先受偿?
2023年7月,4名出借人之一的张鑫(化名)将曹磊起诉到法院,将高薇列为第三人,要求曹磊返还75万元借款及利息,并主张对房屋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认为,张鑫与曹磊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认定,被告曹磊尚欠张鑫本金73万余元、利息21万余元,合计95万余元。但因抵押合同对高薇无效,抵押权并未依法设立,驳回了张鑫优先受偿的请求。
执行阶段,法院发现案涉房屋仍有银行贷款未还清且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曹磊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终结本次执行并将其列入失信名单。
此外,法官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了解到,2018年,人脸技术尚未普及,客观上给冒名顶替行为留下可乘之机。对此,相关部门迅速完善制度。2019年4月,南京市不动产登记窗口启用人脸识别技术,与公安机关数据联网精准核对身份信息;2024年3月,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启用公证文书查询核验机制,从制度层面杜绝了冒名抵押的可能性。
普法时间
Q:本案中,我们注意到,借款人曹磊的妻子高薇是被冒名顶替的。但是出借人说,他们一开始不知道,所以他们的主张是要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优先享有受偿权。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
A:这个制度的本质是保障交易安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促进交易的发展,就要保障交易的相对人能获得交易结果。同时,它也要在保障原来的财产所有权人的基础上,保障市场交易安全,促进交易发展,降低交易成本。就像本案中,这个房产应该是夫妻共有财产,对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按照我国民法典,还有原来的物权法的规定,都是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处分。在本案中,妻子没有同意丈夫去处分,就构成了无权处分,显然侵害了原所有人的权利。那么这个时候,它不应该发生效力。但是善意取得制度规定,只要交易相对人善意地相信无权处分人有处分权,并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完成了登记和交付这些必要的公示手段,善意相对人就应该能够取得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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