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赠房给女友,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恋爱中赠房给女友,去世后其继承人是否享有任意撤销权?

来源:未知 日期:2025-08-05 15:56:18

恋爱期间,男方表示将房屋赠与女方,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男方去世后,其母亲向女方发送了撤销赠与的相关通知。女方认为赠与房屋的协议合法有效,遂诉至法院要求男方母亲继续履行赠与协议,配合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张先生2005年相恋,共同居住在张先生名下的房屋中。恋爱期间,张先生三次出具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李女士,但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3年5月,在两名好友见证下,由张先生口述、其家人录制形成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材料,且张先生在该材料落款处签字、捺印。2023年6月,张先生去世,其母亲刘老太于9月向李女士发送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通知载明:张先生决定撤销此前所有将房产赠与李女士的文件,该类协议全部作废。

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多次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赠与房屋的意愿,但因自身购房资质问题一直未过户,协议合法有效,遂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继续履行赠与协议,配合李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刘老太辩称,张先生在生前出具的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已经由其本人撤销并通知李女士,李女士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生前出具的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中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李女士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李女士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接受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张先生曾在其去世前确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案涉赠与合同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现案涉房屋仍然登记在赠与人名下,尚未进行权利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张先生去世前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尚未通知李女士,刘老太作为继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销事宜,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二是张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刘老太能否向李女士主张任意撤销权,其发出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的行为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关于焦点一,张先生生前所作的撤销赠与意思表示系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虽然未在张先生生前到达李女士处,但刘老太作为张先生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张先生未明确否认其传达权限的情况下,具备在其去世后代为发出意思表示的相应权限,现刘老太已将该意思表示送达至李女士处,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刘老太作为张先生的继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销事宜,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关于焦点二,刘老太的继受范围系张先生的“整体财产”,同时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属于概括继承。在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利界定为“人身专属权”的情况下,刘老太有权行使附属于赠与合同的形成权,即撤销张先生对案涉房屋作出的赠与。张先生在赠与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死亡,刘老太若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则需要办理案涉房屋的转移登记,系对自身所继承遗产的负担行为,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作出是否继续履行的选择,即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故李女士提出要求刘老太等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并配合其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赠与人张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刘老太可以向李女士主张任意撤销权,刘老太发出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的行为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关于赠与成立后撤销赠与的时间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作出相应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在一般赠与中,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财产属于动产,一般为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财产属于不动产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只有受赠人出现以上情形的,才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该撤销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由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对赠与人财产而言是一种负担,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表明财产权利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思去除这种负担,而当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既然概括继承赠与人的财产从而成为财产的权利人,亦应当具备去除自身负担的自由。此外,继承人若继续履行赠与义务,需要从继承财产中进行给付,该给付行为事关继承人利益,继承人应当享有被继承人生前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的张先生在生前未将房产过户给李女士,刘老太作为张先生的继承人,在继承张先生的全部遗产的同时,也继承了对其赠与财产的任意撤销权。刘老太发出撤销张先生赠与合同的书面材料,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因此,在签订赠与合同时,应该审查赠与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注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身份信息、赠与财产名称、赠与合同履行时限及方式、赠与合同所附条件、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若需要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符合条件的应当进行公证。此外,受赠人接受赠与后,不得严重侵害赠与人的合法权益,附义务赠与合同也应该积极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