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存入女方姐姐名下
分手后男方要求返还
小林(化名)系小波(化名)的姐姐。男方刘某(化名)与女方小波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7月19日举行订婚仪式,刘某依据当地习俗向小波交付彩礼现金88000元和黄金饰品一宗(分别为金手镯一个、金手链一个、金项链一个、金戒指一个、金耳钉一副)。该88000元由女方的姐姐小林以其名义存入郯城农村商业银行。订婚后双方相处八个月左右,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刘某与小波因故产生矛盾而分手,双方对返还彩礼未能协商一致,刘某遂向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婚约未达成
两被告返还彩礼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约关系是确定男女恋爱关系并为达到结婚目的的一种约定,而婚约财产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农村风俗习惯给付的财产,其性质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所附条件成就时成立,如双方最终解除了婚约,即所附条件并未成就,则赠与行为尚未生效,因此在解除婚约的同时,一方接受对方所赠与的财物,应根据情况予以返还。原告男方刘某与被告女方小波因故解除婚约关系,未达到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故原告给付被告的大宗彩礼,被告小波应适当予以返还。被告小波称分手时黄金饰品放在原告处未带走,未提供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被告之间彩礼的给付、接收是发生在两个家庭之间的行为,彩礼的接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双方,也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及亲属。因被告小波父母已于2012年去世,被告小林系女方小波的姐姐并参与了订婚仪式,且被告小波收取88000元彩礼现金后交付被告小林,并以小林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故小林作为被告主体资格适当,应承担共同返还责任。遂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小波、小林共同返还原告刘某彩礼款800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考虑诉讼主体资格
最大限度保护公民财产权利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包括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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