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汪某与刘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确立恋爱关系。交往期间,汪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刘某转账达5.6万元。2022年10月,刘某提出分手,双方终止恋爱关系,随之产生感情纠葛和经济纠纷。2022年11月,汪某前往刘某居住的小区,使用扩音器反复播放“刘某骗取男人钱财,欠钱不还,请街坊邻居谨防上当受骗”等含有侮辱内容的录音。
同年12月,刘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公开赔礼道歉。刘某居住的小区属于公共场合,汪某使用扩音器在小区内播放具有贬损、侮辱刘某的言论,且已被不特定公众知悉,导致刘某的社会评价降低。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本案中,汪某和刘某之间建立、终止恋爱关系,均系个人权利的自由行使。分手后,汪某以泄愤为由,发布不当言论的行为,已造成对刘某名誉、隐私等权益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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