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法院齐联动!共建+1 专家顾问+4 典型案例+N!--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妇联法院齐联动!共建+1 专家顾问+4 典型案例+N!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4-18 17:10:55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妇联组织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职能优势和人民法院家事审判的专业优势,凝聚家事纠纷多元化解更大合力,推动妇联维权和司法审判协调联动,提升家事纠纷治理成效,4月16日,市妇联、市第一人民法院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专题开放日”活动中召开共建合作座谈会。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贺铁斌,市第一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黄鸿德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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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共建多元解纷机制——合作共建协议书》,将“法官走出去”与“社会力量引进来”相结合,就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家庭教育指导、婚姻家庭纠纷源头化解、基层治理、普法宣传五个方面共建工作机制,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推动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高质量发展。


活动现场,市妇联聘请市第一人民法院4名家事法官作为市婚姻家庭调解委员会专家顾问,为市婚调工作提供法律专业人才智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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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此次活动,市第一人民法院还发布了一批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内容涵盖反家庭暴力、家事纠纷调解、离婚案件回访帮扶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务补偿制度、家庭教育令等内容,既生动体现了部门联动对家事纠纷化解工作的有效促进,又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可复制、可学习的宝贵经验。


案例一:法院、妇联联动平息家庭纠纷 力促未成年人复学

陈某(女)与刘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一子刘某甲(9岁),二人常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大打出手。刘某因怀疑陈某与他人有染,与陈某争吵后,继而双方发生厮打。过程中,刘某将陈某打伤,陈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刘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期间陈某因惧怕刘某而主动搬离刘某的住处,并向当地妇联求助,当地妇联指引陈某到市第一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陈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一并提出离婚诉讼。陈某搬离刘某的住处后,刘某甲与刘某某共同生活,刘某甲因父母闹离婚产生逆反心理而拒绝上学,已辍学在家多日。


针对陈某提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市第一人民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针对陈某提起的离婚诉讼案件,法院在庭前联系专业的心理咨询师介入案件,在疏导双方不良情绪、释法明理后,陈某、刘某均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陈某表示愿意与刘某修复夫妻关系,陈某遂向法院提交了撤回与刘某的离婚诉讼的申请。案后,承办法官安排陈某、刘某参加法院的父母课堂,并主动联系当地妇联及时关注陈某、刘某甲状况,进行心理回访帮扶。经妇联回访反映,陈某已搬回原住处与刘某、刘某甲共同生活,刘某甲已恢复上学。当地妇联亦表示后续会不定时关注此案,提供相应援助。


案例二:法院、妇联合力共建案后回访帮扶机制 提供家事审判关怀

小珍在与阿强结婚不久后便突发双下肢瘫痪,治疗两年多仍然无法行走,阿强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征询小珍的真实意愿后,法庭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离婚,阿强固定向小珍提供经济帮助直至其具有劳动能力为止。在案结之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了小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辖区残联和妇联等部门,共同为小珍申请了固定残疾补助和一次性帮扶资金,并进行了案后回访,建立了判后帮扶机制。


市第一人民法院建立了定期回访重大敏感家事案件案后跟踪及社会帮扶制度。与民政部门和妇联组织等相关部门建立协作关系,共同开展判后跟踪、回访及帮扶工作,延伸家事审判的社会辐射功能。


案例三:残障母亲遭虐待家暴 法检联动共保护 

女方系残障人士(肢体贰级残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被丈夫家暴导致伤残加重,曾于2014年6月报警,之后男方出具保证书道歉悔过,双方和好继续共同生活。后续数年间,女方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持续恶化,生活无法自理,并于2022年患上严重褥疮,引发皮肤肌肉大面积破洞流脓。


2023年2月28日,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女方向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男方离婚的案件。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多次沟通、调解,于2023年3月28日促成双方当庭调解:1、双方离婚;2、婚生女儿由外祖父直接抚养;3、男方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1000元,每周探望女儿一次。


该案的调解妥善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纠纷,切实保障了残疾妇女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法检深化司法协作,聚焦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坚持司法为民,服务保障民生的有力举措,切实让人民群众感受到了新时代的司法温度,是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与检察院积极联动,满足社会多元司法需求,息诉促和谐的最好注脚。


案例四:夫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可依法获得离婚经济补偿

王某某与侯某某系夫妻关系,王某某与侯某某婚后先后生育了侯甲、侯乙、侯丙三名女儿,侯甲现读初中二年级,侯乙读小学五年级,侯丙读幼儿园中班。三名女儿虽然与王某某、侯某某共同居住,但主要由王某某接送上、放学,女儿的日常开支如餐费、校车费、补习班费、医疗费、保险费等大部分费用由王某某支付。王某某在婚后十年无业在家照顾家庭,2019年10月起在游艺公司做游乐园操作员,但仍由其主要负责接送小孩和家庭支出。侯某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几年到外省工作、生活,与三名女儿接触较少,2018年初侯某某与王某某感情出现裂痕,且因工作性质而较少照顾女儿。王某某因与侯某某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侯某某离婚并要求侯某某支付其经济补偿130000元等。


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个女儿从出生至今大部分时间均由王某某一人照顾,女儿的学费、医疗费等大部分均由王某某支出,王某某日常与女儿学校老师、班级群、班委会进行沟通,参与了女儿的学习成长,而侯某某在2019年7月前在外省工作较少回家,后因身体原因辞职回家治病,显然王某某对抚养女儿、照顾家庭等负担较多义务,综合家务劳动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的精力、家务劳动效益等方面,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子女抚养的同时判定由侯某某向王某某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款20000元。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系适用家务补偿制度的典型案件。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对家务劳动价值予以认可,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且认可家务劳动系凝结了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具有一定的价值。本案从家庭义务上付出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以及获得的效益等多方面因素考虑是否属于为家庭义务付出较多的一方,不拘泥于该方有无工作;又将家务劳动时间和婚姻存续时间、投入家务劳动精力的强度、难度,家务劳动效益带给家庭成员的直接效益和间接效益等因素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从而为家庭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的劳动付出提供了经济补偿的救济途径。


案例五: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 情节恶劣移送刑事立案

何女士与金先生于2023年7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何女士一直被金先生骚扰、威胁,故依法向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法院认为何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禁止金先生骚扰、跟踪、接触何女士,禁止进入何女士居住的房产。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了该保护令,同时亦向何女士所在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出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金先生在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后,并未停止对何女士的骚扰。一日,金先生趁何女士欲外出开门之际,强行闯入何女士住宅,拖拽何女士对其进行了暴力殴打。随后,法官在向社区进行调查后,结合相应调查材料等证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中山市公安局处理。中山市公安局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已立案侦查,同时,因前述行为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中山市公安局亦予以立案侦查。


针对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市第一人民法院制定《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实施细则》,对申请条件、受理条件、适用何程序、是否组织听证、如何执行等实务问题作出清晰规定。同时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单独立案,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近三年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受理人身保护令案件92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74件,有效保障当事人人身安全。


案例六:一“令”化解孩子争夺战

2022年1月,李先生和林女士协议离婚,并约定两人的孩子小李由妈妈林女士直接抚养,爸爸李先生可以随时探望小李,然而,到4月下旬,李先生却擅自将小李从幼儿园接走,让孩子停学,数月后才复学,并且一直拒绝林女士接走孩子。林女士无奈只好诉至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变更抚养。


2022年11月15日,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家庭教育令》,责令李先生协助林女士参与孩子的家庭教育,且李先生需带孩子与林女士于此令发出之日起两月内共同到法院接受两次亲子家庭教育指导。事后,双方均对自身行为的不当进行了检讨。


市第一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进一步完善涉未成年人的审判机制,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不断推动良好家风建设,用法治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中山市妇联编辑

编辑:卢启昊

校审:杨沛 姜永斌

一审:林美琴

二审:李宇玲 陈颖 

三审:贺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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