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从未爱过我,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吗?--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TA从未爱过我,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吗?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4-01 16: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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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朋友问:“我的另一半,他从来没有爱过我,是婚姻中的过错方吗?”


听完问题,一时语塞。这个问题,涉及到对爱的理解,对过错的理解,甚至是对婚姻、伦理、道德、法律等的理解,简直就是个哲学问题,不是一个法律人几句话能讲清楚的。法律,是人类社会的行为规则之一,生活中的很多行为,受到法律的规制;但也有很多行为,很难简单用法律来加以评价。


但即便如是,仔细一想,还是觉得其中有值得去梳理一下的内容,即:“在法律上,如何看待婚姻中的过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4个条文中规定了“过错”,分别是:


第1054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1081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在法律上,婚姻中的过错,基本都规定和体现在上述条文中。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一般适用较多的条文是第1087条和第1091条。司法实践中,关于上述条文的法律适用,有几方面的情况值得关注:


其一,关于过错的内涵。


第1087条与第1091条中的过错,在内涵上并非完全一致。第1091条中的过错,包括了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至于兜底条款中的“其他重大过错”,一般的理解,在程度上应与上述情形相当。而第1087条中的过错,则不应仅限于第1091条所规定的较为严重的过错情形,还应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如通奸、嫖娼等行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亦可认定为第1087条之过错情形。


其二,关于条文的适用。


第1087条与第1091条系不同之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时,如当事人同时提出主张,两条法律规定亦可同时适用。也即离婚时,一方因婚内过错,已经被法院认定需进行单独之损害赔偿,在其他财产分割时,还是很有可能因为过错而被认定少分财产。


问题中所述情形,可以分述如下:


关于重婚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本次婚姻之前,已经有合法有效婚姻存在,本次婚姻即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即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于结婚自由的一定程度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9条之规定,除了婚姻当事人本人以外,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均可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关于隐瞒重大疾病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由上述规定可知,如一方婚前存在重大疾病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可见,一方存在重婚或隐瞒重大疾病情形的,法律规定了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制度,赋予无过错方相应的救济权利,对无过错方加以保护。


关于隐瞒大额负债

一方在结婚时向对方隐瞒了大额负债,并不属于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之情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3条之规定,一般来讲,一方婚前的大额负债,系其个人债务;但如若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亦可能被认定为系夫妻共同债务。


当然,如果因一方结婚时隐瞒大额负债,最终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另一方亦可以此为由而主张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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