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去世,债务谁来还?--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债务人去世,债务谁来还?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3-05 16: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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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唐与小唐系父子关系。老唐生前曾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张某作为保证人之一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老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作为保证人向该银行还款16500元。其后,老唐因病去世,张某遂起诉小唐承担还款责任。小唐表示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老唐追偿。老唐去世后,小唐作为老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表示放弃对老唐遗产的继承,应视为继承老唐的遗产,应在其继承老唐遗产范围内对代偿款16500元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负有清偿义务,若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若债务人有遗产且被继承,则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继承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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