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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老唐与小唐系父子关系。老唐生前曾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张某作为保证人之一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老唐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作为保证人向该银行还款16500元。其后,老唐因病去世,张某遂起诉小唐承担还款责任。小唐表示对案涉借款并不知情。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借款人老唐追偿。老唐去世后,小唐作为老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未表示放弃对老唐遗产的继承,应视为继承老唐的遗产,应在其继承老唐遗产范围内对代偿款16500元承担清偿责任。法官说法
债务人去世后,债务人的继承人并不当然负有清偿义务,若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或无遗产可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若债务人有遗产且被继承,则继承人需要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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