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猥亵未成年女学生遭举报,学校未履行责任亦构成犯罪”--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老师猥亵未成年女学生遭举报,学校未履行责任亦构成犯罪”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1-29 11:47:13

强制报告制度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内容,要求有关义务主体在发现未成年人可能或已经遭受不法侵害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根据2021年05月31日,最高检发布的检察机关与各方力量携手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典型案(事)例之六,相关人员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01| 案件简述


案情显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糜某某原系湖南某小学教师。


2001年至2020年4月,杨某某在湖南省泸溪县两所小学任教期间,借助其与被害人系亲戚、师生等特定关系,采用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先后强奸九名未成年女性,其中8人系未满14周岁幼女,并伙同糜某某轮奸一名年仅12岁的女学生。


同时,杨某某、糜某某还利用老师身份,趁教育、管理学生之机,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


2017年,曾有学生家长向该校校长包某某、副校长印某某反映杨、糜二人猥亵儿童行为。但二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


此后,杨某某、糜某某继续作案。直至2020年5月16日,被害人黄某甲、黄某乙到泸溪县公安局报案称多次遭到杨某某强奸、猥亵。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了杨、糜二人的其他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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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11日,杨某某、糜某某因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有期徒刑17年。


该校负责人包某某、印某某均因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最新消息,在纪委监委的追责下,该县教体局分管校园安全的副局长也被依规免职。

02| 法律解读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人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另一类则是,犯罪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杨某某借助其基于师生、亲戚关系而具有的优势地位,在明知另一方为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欺骗、利诱、强迫等手段,先后强奸8名未成年女性,并伙同糜某某轮奸一名年仅12周岁的女学生。


因此,杨某某、糜某某的行为均构成本条中的强奸罪,且杨某某的行为同时构成本条第三款第(二)、(四)项所规定的加重情节。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猥亵儿童罪是指,犯罪人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就本案而言,杨某某、糜某某作为小学教师,在明知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学生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借助教育、管理学生之机,在教室、办公室等场所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构成猥亵儿童罪,同时,符合本条第三款第(一)项中的加重情节。


综上,杨某某借助优势地位,先后强奸多名不满14周岁幼女,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同时构成强奸罪及猥亵儿童罪,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


糜某某借助职务之便,与杨某某轮奸仅12周岁幼女,并猥亵多名未成年女学生,犯罪情节恶劣,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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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为强制报告制度?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 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将承担何种责任?


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本案中的校长包某某、副校长印某某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依照强制报告制度之规定,包某某二人身为学校直接责任人,在接到有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举报时,应当立即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适当措施,阻止侵害继续发生。


然而,两人在接到举报后不负责任、不履行义务,对涉及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线索置之不理,间接放任两名教师继续多次作案,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因此,包某某二人应当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不履行,并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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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重视儿童是一个国家、

       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更是全社会的责任。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可能或已经遭受侵害时,都有义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更是作为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


让我们携手共同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为他们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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