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应该这样做--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我们应该这样做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1-23 11:43:46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关心关爱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此我们倡议大家一起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共同关爱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宣传

关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大家了解多少呢?今天就让我们通过生动形象的漫画一起来回顾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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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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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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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治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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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2.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3.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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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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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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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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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九图带你浏览新版未成年人保护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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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行动起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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