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你的个人信息,还有谁知道?--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以案释法 | 你的个人信息,还有谁知道?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1-17 09:49:36

日常生活中,也许大家都会收到各种各样的广告短信,但你是否想过,这些信息为何会发给你?你的个人信息是否有被泄露的风险?近日,新吴法院就判决了民法典实施后无锡首例由自然人提起的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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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谢某收到两条内容为某贷款公司的广告短信。谢某感觉莫名其妙:“我没有在这家公司的网站和APP上注册过信息,怎么会给我的手机发这种短信?”

于是,他向江苏省通信管理局查询向其手机号码发送短信的号码使用者。经查询,显示该号码的使用权者为无锡某短信平台公司。谢某认为,他与该短信平台公司之间无任何交集,短信平台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向其实名制认证的手机号码发送商业类短信息,侵犯了他的信息保护权益,所以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短信平台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院裁判】

庭审中,短信平台公司抗辩称,自己仅仅是作为短信端口提供商,仅提供发送短信服务。涉案短信是贷款公司针对特定个人传递的信息,可推知该短信内容非短信平台公司制作。即使该条短信对谢某造成损害,短信平台公司也并非侵害的主体,因此短信平台公司不应向谢某赔礼道歉。平台公司还认为,谢某从来没有证明过案涉短信的发送对他造成何种侵害以及受影响的情况,而且短信平台公司只在日间向谢某发送两次短信,这些行为远没有达到侵扰谢某私人生活安宁的程度,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失,谢某索赔费用不应获得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的实名制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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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平台公司未能说明其获取谢某手机号码的合法来源以及在向谢某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息时获得谢某的同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未经谢某同意而被动接受商业信息,已使其个人生活受到了侵扰,短信平台公司未能说明其获取谢某手机号码来源的合法性,导致谢某的个人信息可能处于泄露的状态,不能避免谢某因个人信息泄露而导致的精神痛苦。

故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判决:短信平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书面向谢某赔礼道歉;短信平台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谢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元。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科技尤其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搜集、存储和利用等处理活动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个人信息被搜集和存储变得简单和普遍,个人信息处理者对于个人信息的处理能力越来越强,导致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和滥用的可能性极大增加。特别是近年来,个人信息被大规模泄露事件频发,“网络诈骗”“电话诈骗”事件频出,应当特别注意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个人信息可以被使用,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

本案中,短信平台公司向谢某发送商业性短信的行为虽未被禁止,但其应当遵循合法原则,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征询谢某的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发送,如果未经接收人同意径行发送,必然会导致“垃圾短信”“垃圾电话”满天飞,影响社会秩序,对于个人信息不合法使用行为应当禁止并需对该行为进行惩戒。   

【法律条文链接】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0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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