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遭到前夫骚扰,怎么办?--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离婚后遭到前夫骚扰,怎么办?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日期:2024-01-09 16:55:09

前段时间,涉家暴题材电影《我经过风暴》上映。电影中,徐敏与丈夫陈均都事业有成,育有一对儿女。看似幸福美满的家庭,却有着不为外人道的阴霾:在亲朋前扮演好丈夫的陈均长期对徐敏实施家庭暴力。徐敏与陈均离婚后,又为了孩子回到陈均身边。面对家暴,徐敏该何去何从?

问题一:家庭暴力如何认定?

剧情回顾

一晚,徐敏在与客户吃完饭后回家,陈均质疑徐敏与客户有亲密身体接触,对徐敏实施殴打。徐敏报警后,陈均轻描淡写地说是夫妻吵架。警察询问徐敏是否进行伤情鉴定,徐敏为安抚孩子,未再坚持要求鉴定。陈均每次实施家暴前会避开要害部分,甚至将毛巾沾湿后绑在手上实施殴打,不留伤痕,让徐敏的取证难度进一步增大。在随后的离婚诉讼中,徐敏未能提供对方实施家暴的有效证据。

法官释法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开始施行,对家庭暴力行为的界定和证据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内部,往往具有隐秘性。如遭受家庭暴力,可以考虑从多方面收集证据:如注意留存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录音录像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可作为证据,同时可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留存伤情鉴定意见;注意保留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可让未成年子女提供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提供证言。

问题二:离婚后又遭前夫骚扰

应该怎么办?

剧情回顾

徐敏在青年律师李小萌的帮助下,终于和陈均离婚,二人的女儿菲菲由徐敏抚养,儿子念念由陈均抚养,徐敏带着女儿搬出原来的住所。然而平静的生活并未随之到来,离婚后徐敏多次收到陈均的短信、电话,要求其告知现住址。某一日,徐敏被陈均跟踪到家中,陈均强行搂抱徐敏要求回到其身边,并对前来制止的徐敏母亲进行了推搡。

法官释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条规定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对保护妇女权益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因此,如在离婚后又遭前夫骚扰,可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可以包括下列措施:(一)禁止被申请人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侮辱、诽谤、威胁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二)禁止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等经常出入场所的一定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活动。”如果法院作出人身保护令后,被申请人违反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处理。人身保护令可以有效、及时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近年来,国家对反家庭暴力的重视日益提高,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体系也日益健全。如不幸遭受家庭暴力,可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敢于、善于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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