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抢走的孩子怎样要回来?--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被抢走的孩子怎样要回来?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 日期:2023-11-27 11:01:54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也是一个家庭的未来,更是牵动着全家每一个人的心。但在一些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因对孩子抚养权无法达成一致,存在抢夺、藏匿孩子等行为,一旦发生这样的情况,怎样才能将孩子要回来呢?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概况

小美(女)与小智(男)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后,2017年2月,他们的儿子小晨出生。因双方婚后性格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闹,双方于2018年8月24日签订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事后因考虑到孩子幼小,双方在家人的劝导下于2018年10月17日又重新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复婚后两人仍矛盾不断,且小智又出现背叛双方感情行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于2019年4月12日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并领取离婚证。

在新的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小晨的抚养权归女方小美,由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20年4月2日,小智以探视为由将孩子小晨接走,称与其父母小住几日后带回。小美考虑到孩子也需要得到父亲及爷爷奶奶的关爱,也答应其将孩子接走。但自4月7日小美一直希望可以将孩子接回,但均遭到小智及家人的拒绝。每次小美要求探望孩子,小智均以出差、不在家等借口进行推诿,并在未告知小美的情形下,将孩子带离合肥市区居住,导致小美无法找到孩子,也未按离婚协议的约定支付抚养费,后小美起诉至某区法院,要求将孩子归还原告并支付抚养费。


家事案件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仅涉及法律问题,更涉及伦理情感问题,单纯的法律判断难以达到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同时,基于双方有一定的亲情基础、需要保护隐私等需求,在法官和律师的协助下,双方进行了调解。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双方2019年4月12日重新签订新的离婚协议,已约定孩子小晨由原告抚养,该离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登记,双方均应遵守。

其次,抚养权纠纷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进行评估,法院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子女的基本状况等因素,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子女的利益,不能把孩子当成物品抢来抢去。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这些年孩子一直随原告及原告父母共同生活的照片,证明孩子从未离开过母亲,且孩子年龄较小,对母亲需求更多。同时,原告有抚养孩子的能力,也有父母予以辅助照顾,有相较于被告更有利于抚养孩子的有利条件,且孩子自小也是外公外婆一手带大,从生活环境的稳定性及共同生活的情况综合考量,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意见

确认2019年4月1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婚生子小晨由原告小美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小晨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享有探视权。

案例启示

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亲人,血缘关系永远不会变,即使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仍具有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教育义务,应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为首要目标,不能把孩子当做离婚的砝码或争取利益的工具,应以孩子的利益为优先,保障其生活水准,尽可能多的给予孩子陪伴和照顾,让孩子感受父母的爱无处不在,把离婚对孩子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84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1085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1086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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