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牵手门”事件分析街拍行为的合法性--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从“牵手门”事件分析街拍行为的合法性

来源:法眼看家事 日期:2023-06-11 09:53:34

近日,一段光鲜养眼的“情侣”牵手街拍视频突霸热搜,疑似某国企领导胡某某在成都太古里与年轻女子董某某亲密牵手逛街。该事件曝光后二十分钟左右,国企公司纪委及时回应将核实清楚,目前胡某某已被免去职务并接受纪委核查,该事件女子董某某亦被停职并接受检查。基于此,笔者就该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如下分析:

一、街拍行为的合法性分析

街拍,指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拍摄行为,如在街头、商场、公园等地拍摄路人、购物者、游客等人物照片或视频。随着时代的发展,街拍已成为一种时尚,颇受年轻人的喜爱,亦是许多网红博取网友关注的一种重要途径。街拍行为因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甚至可能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因此在法律上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街拍行为涉及的肖像权保护

1.肖像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2.肖像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回归到“牵手门”事件,拍摄视频的摄影师虽回应,拍摄时胡某某与董某某并未明确拒绝,但笔者认为,“并未拒绝”并不代表“已经肖像权人同意”,摄影师拍摄图片并在网上传播视频,该事件经发酵后,涉案当事人被停职并正在接受调查,明显已对当事人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摄影师的行为可能涉嫌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之后不排除胡某某、董某某向摄影师进行索赔和追责。

3.“并未拒绝”不能推定“已经肖像权人同意”

案涉摄影师声称拍摄时二人并未拒绝,涉事女子还主动向其打招呼,“并未拒绝”能否推定“已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使拍摄时未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之后使用、公开图片是否仍会侵犯肖像权人的权益?

此次事件发生在全国热门景点,成都太古里于2019年明文禁止“未经允许不得街拍”,且在商业街竖立警示牌,呼吁广大市民保护个人肖像权。同时,工作人员称太古里一直不允许侵犯游客肖像权的拍摄。

摄影师作为太古里的常驻拍客,应当尽到审慎告知义务,并提前经得当事人的同意。尤其像本事件中的主人翁,视频中能明显看出胡某某与董某某年龄相差较大,摄影师应能预见照片公布至网上极易引起网友的“八卦”心理。案涉摄影师声称拍摄时二人“并未拒绝”不能推定“已明确获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摄影师的拍摄行为构成侵权。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亦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摄影师在未明确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拍摄,且擅自将图片和视频传播至互联网,该视频在舆论的攻势下愈演愈烈,已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我国法律亦规定了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即出于公共目的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出于履职目的使用肖像、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等。因此,现实中绝大部分的街拍行为属于商业行为,街拍行为合法的前提必须经得当事人的明确同意。

(二)街拍行为涉及的隐私权保护

1.隐私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事件中,胡某某与董某某同为国企员工,二人为上下属关系,胡某某借出差之名与董某某牵手逛街,摄影师在未经二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图片及视频散布至网上,由此牵出胡某某个人私生活被曝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拍摄、公开他人私密活动属于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因此,摄影师的街拍行为可能涉及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二、街拍行为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街拍行为已流行成为一种街头文化活动,颇受摄影师的喜爱,摄影师通过镜头拍摄真实照片且经他人许可,能够合法成为其拍摄作品的著作权人。但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街拍照片、视频的使用、公开、传播等可能涉及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名誉权等。为避免产生法律纷争,可从以下方面规避法律风险:

1.拍摄肖像作品的时,摄影师应明确征得被拍摄者的同意,若属于抓拍行为,事后摄影师在后期公开或使用图片或视频时必须经被拍摄者的明示同意,建议对“明示同意”进行证据固定,否则涉嫌侵权,将面临法律风险。

2.公开肖像作品或变相许可他人公开肖像作品时,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外,摄影师公开拍摄的肖像作品时必须征得被拍摄人的同意,且不得在公开的肖像作品上进行低俗、不雅创作、恶意丑化、扭曲事实等处理,否则不仅将面临民事侵权风险,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

3.目前的街拍作品一般用于商业目的,绝大部分自媒体博主利用街拍作品博取网友关注,赚取流量从中获利。笔者认为,获利型的使用作品行为需尽到高度谨慎义务,即在使用前须经被拍摄人的书面许可或在使用后第一时间得到被拍摄人的追认授权许可同时,拍摄人在获得肖像权人书面许可时,应注意使用期限、使用范围、使用方式以及解除权的情形等。

三、结语

当前互联网时代,许多拍客为增加自媒体账号流量,博取大众眼球,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偷拍照片、视频并发布于网上,殊不知评论区潜伏着无数“侦探”网友,由此引发众多类似“牵手门”事件。

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拍客,在拍摄、公开、使用照片或视频需明确获取肖像权人同意,同时建议拍客保存相关证据,避免后续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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