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解读《妇女权益保障法》:女性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媒体报道涉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来源:阳江女声 日期:2023-05-08 16:37:25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引导广大妇女儿童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保护儿童的良好法治环境,阳江市妇联特开设【普法微课堂】专栏,携手专业律师分享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相关法律知识,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欢迎关注!

近期,某运动员因欠债传播女演员隐私视频的事件在网络上引起热议。在关注该事件本身的同时,不少网友对其背后涉及的女性权益保护问题也发起了讨论:为什么发生这样的事情,女性总是成为话题焦点?当遭遇同类事件,女性该如何保护自己?本期视频将结合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上述问题!

1、女性人格权益不受侵犯

首先要明确的是: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擅自泄露女性的私密视频,侵害了女性的隐私权,属于明确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同时还将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

2、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客观、适度

一直以来,不少媒体在报道女性权益被侵害的相关事件中,聚焦受害者的私生活,探究受害者的过往经历,甚至引发“受害者有罪”“完美受害者”等论调,不仅将舆论带偏,更是将受害者推向风口浪尖,造成二次伤害。

根据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8条的规定: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闻媒体在报道相关事件时,应当核实消息来源的真实性,保持真实性、客观性,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妇女的隐私,坚持适度原则,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禁止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同时,我们每一个人在对相关事件发表意见前,也应理性谨慎,不可偏听偏信。

3、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女性应如何维权

当女性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第一时间坚决地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可以向妇联、居委会等单位寻求帮助。

如果女性在亲密关系中被拍摄了私密照片或者视频,分手之后被另一半要挟,那么除了可以采取报警的措施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越来越强大的法律面前,该害怕的不是受害者,而是加害者。希望越来越多的女性对不法侵害大胆说“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八条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媒体报道涉及妇女事件应当客观、适度,不得通过夸大事实、过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妇女的人格权益。

禁止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通过广告、商标、展览橱窗、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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