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力!继续对这类困难妇女予以重点救助帮扶--中山市妇女联合会

给力!继续对这类困难妇女予以重点救助帮扶

来源:未知 日期:2023-02-24 15:36:23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检和全国妇联“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和妇联职能,更加有力推动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走实走细,2月23日上午,市检察院与市妇联召开座谈会,共商继续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市妇联党组书记、主席余建思,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何兆英,市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贺铁斌,四级调研员陈娟参加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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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谈会上,市检察院通报了全市检察机关对困难妇女群体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情况,与市妇联就专项司法救助、线索移交、法律援助、法治宣传等工作进行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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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5月起,市检察院、市妇联联合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以来,双方密切配合,协调联动,迅速形成工作合力,推动救助困难妇女专项活动取得积极成效。据统计,开展专项活动以来,我市检察机关共办理被救助对象为妇女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1件48人,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25.1万元,有效维护了困难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组织聚焦受侵害妇女权益保护重点难点,关注关心困境的妇女及其家庭,对符合司法救助的困难妇女,协助申请救助,千方百计为妇女群众排忧解难,把党的关怀、妇联“娘家人”的温暖送到广大妇女心中。

座谈会上,双方一致同意大力开展对困难妇女群体的司法救助活动,并强调突出救助重点,对于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5﹢2”类困难妇女,要切实增强救助意识,协同开展帮扶工作,帮助其尽快摆脱生活困境。

“5+2”类困难妇女
5

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2

因就业性别歧视、职场性骚扰等民事侵权案件导致生活困难、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的妇女。

因遭受家庭暴力起诉离婚、生活确有困难,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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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妇联主席余建思对检察机关关爱困难妇女表示诚挚感谢,并指出开展对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活动是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举措。市妇联将与市检察院继续加强联系沟通,形成合力建立救助协作机制。通过梳理群众来电来访、开展基层走访关爱服务,积极排查发现重点救助对象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办理,加大救助力度,丰富救助手段,提升救助效果,帮助解决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急难愁盼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中山市妇联编辑

编辑:陈雪燕

校审:李紫昭

一审:林美琴

二审:张家明 林泳雨

三审:贺铁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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